涉及的内容: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DG游戏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适用对象说明:需要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中国居民(国民)。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二十九条。 四、受理机构 1.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由省税务机关受理,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欧博注册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适用项目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类型 材料依据 备注 共性材料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需纸质版和电子版)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第十一、十五条 个性材料 申请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异议申请表》(需纸质版和电子版)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5.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 通办范围:不通办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 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 (1)申请人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发布,欧博代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符合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可以提起相互协商请求的中国居民或中国国民; (2)提出申请的时间没有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3)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或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4)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实或者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5)申请相互协商的事项不存在以下情形:①申请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在提交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②申请人拒绝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的;③因各种原因,申请人与税务机关均无法取得必要的证据,导致相关事实或申请人立场无法被证明,相互协商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④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单方拒绝或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⑤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进行或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 对于不符合上款规定的申请,税务机关认为涉及严重双重征税或损害我国税收权益、有必要进行相互协商的,也可以决定受理。 省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报送的《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视情况向申请人送达以下通知书: (1)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省税务机关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省税务机关补正内容通知),欧博官网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3)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给申请人。 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关。 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后仍不具备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提交《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异议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省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欧博娱乐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本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传递 国家税务总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并将情况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2)申请已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或申请人的申请明显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或出现其他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情形的,不予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3)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再按前两项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后,可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并确保材料的真实与全面。对于紧急案件,税务总局可以直接与申请人联系。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总局可以决定终止相互协商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1)申请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在提交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2)申请人拒绝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的; (3)因各种原因,申请人与税务机关均无法取得必要的证据,导致相关事实或申请人立场无法被证明,相互协商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 (4)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单方拒绝或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 (5)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进行、或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 在两国主管当局达成一致意见之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撤回相互协商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拒绝接受缔约双方主管当局达成一致的相互协商结果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与缔约国方协商结束后,税务总局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 3.发放 省局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国居民(国民)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协商结果)将税务总局与缔约国方的协商结果,送达申请人。 4.执行 经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涉及我国税务机关退税或其他处理的,相关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并将情况报告税务总局。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说明 申请 即办(当场)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税务APP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 无期限 窗口业务受理岗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办结 即办(24小时内) 业务审核岗 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办结该事项 送达 即办(当场) 窗口业务受理岗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十二、办理方式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无期限 承诺期限:无期限 时限说明: (1)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2)本事项的办结高度依赖纳税人和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际税务主管当局的配合及参与程度,办结时限不取决于我方税务机关。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出文办结。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完成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办理,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12366 网上咨询: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12366-4 网上投诉: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办税地图”模块。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十一、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无 附录1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见附件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中国居民(国民)可以就哪些事项向税务机关提请相互协商? 答: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一)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二)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三)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四)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五)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六)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2、问题: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解答: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3、问题: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解答: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附件: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空白文本.doc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示范文本.doc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异议申请表》-空白文本.doc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异议申请表》-示范文本.doc (责任编辑:) |